| 关于调整2007年度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标准的通知(省直医[2006]8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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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关于明确2007年昆明市医疗保险“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”执行标准的通知》(昆劳社通[2006]86号)精神,2007年度使用的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17887元,现对省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有关标准作如下调整: 1、省直个人最低月缴费基数标准为894元(17887元/12*60%,取整到个位,下同);最高月缴费基数标准为4472元(17887元/12*300%)。 2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调整为119元/人/年。其中,单位按107元/人/年(17887*0.6%),职工个人按12元/人/年(1元*12个月)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。 3、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“起付标准”和“最高支付限额”,暂按原标准执行。 4、调整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