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借阅规则 1. 图书馆的图书、资料只限本校师生员工借阅使用。 凡本校师生员工均可每人办理一份借书证,以班级为单位可办理一份团体借书证。个人、团体借书时,一律凭学校图书馆签发的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书。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,否则将扣留借书证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如借书证遗失,应立即向图书馆申明作废,并将所借图书还清后补发新证。在登记前他人凭证借出的图书,仍由原持证人负责理赔。 借阅图书数目及时限如下:文艺类图书;学生每次一册,借期一个月;教师每次三册,借期两个月。专业图书:学生每次一册,借期一个月;不上课的教工每次两册,借期六个月;上课教师,最多不超过四册,借期六个月。工具书、孤本文学书籍一律不外借,只供教师查阅资料用,特殊情况如需外借,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。 5. 所借图书期限已满,须继续借阅的可办理续借手续,办理续借手续时须带上所借图书,累计借期不可超过两年。 6. 所借图书期限已满(含续借期)未还书者,按超期天数计罚超期金,每超期一天罚款一角。 7. 所借图书归还时,如有严重污损、撕毁、缺页、批注、涂抹等现象视为损坏图书,除接受图书管理员批评教育外,按原书价赔偿。 8. 若所借图书遗失,可购买原版书抵偿。无原版书抵偿时,对于普通文艺图书,按原书价的 3 倍赔偿;科技类图书按原书价的 5 倍赔偿;工具书、孤本文献类图书按原书价的 8 —— 10 倍赔偿。 9. 学生借阅图书前先查阅目录卡,再写出你所需图书的分类号、排架号、书名,不可取出目录卡,查完后把目录卡放回原处。 10. 图书馆内严禁喧哗、嬉笑、打闹、吃零食、扔果皮纸屑等不良行为,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 11. 学生离校或教职工因故离校应将借书证和所借书刊如数归还图书馆,否则,不予签发离校清单。 |